根据《中央结算制度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事业单位产生的银行利息收入必须按季上缴中央金库。具体上缴时间为每个季度末的最后一个月内,如第一季度末为3月31日前,第二季度末为6月30日前,第三季度末为9月30日前,第四季度末为12月31日前。逾期不缴或少缴利息收入的,将影响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评估,影响年度决算和绩效考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