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按照实践、场所和源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以下四类辐射工作场所和源项:
销售和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设施或项目。
请注意,不同类型的辐射工作场所和源项需要遵守不同的管理要求,以确保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同时,辐射安全也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安全问题,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