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严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上文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
(2)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3)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
(4)将本企业的项目或下属企业、单位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
(5)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6)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7)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8)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