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地区而异,不同地区的缴费标准也有所不同。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在1994年,北京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 在职职工的缴费标准为工资总额的11% ,其中8%由企业支付,3%由职工自行缴纳。
● 退休人员的缴费标准为养老金的7%,其中4%由企业支付,3%由个人缴纳。
另外,1994年之前也存在一些地区的养老保险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全额代缴的,个人不需要缴费。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略有差异。因此,具体数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