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生育津贴:职工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6个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
产假和哺乳假: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符合晚育政策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2至3个月适应期后,才能申请领取晚育津贴和岗位津贴。晚育津贴标准为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5(天)-90(国家规定标准)×待遇核发月数。
工资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其他保护: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尤其是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受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