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预付机制,不低于30%
12月17日傍晚,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意见指出,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
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