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六级伤残护理费没有固定的数额,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法规确定的,相关标准如下: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2.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