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该办法旨在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发展。它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
2.适用范围和负责部门。该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市及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3.规划建设。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用户分配系统应与城乡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有线电视管道、管井及网络的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需征得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才能在其土地上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架线、挂线、敷缆、钻孔。
4.运行管理和设施保护。有线电视运营单位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运营单位需按规定范围传输节目,保证节目完整,不得擅自插播节目和广告。公共频道的传输转播遵循国家相关规定。频道资源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确保中央、省、市电视台节目的完整传送。
5.违规行为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就从事有线电视传输业务,不得在有线电视网中播放自办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有线电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