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迫性劝酒,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因醉酒发生意外造成自身伤亡,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使对方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劝酒者需要担责;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须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3、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