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民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宿的经营和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适用的民宿,是指在北戴河区划范围内,村(居)民利用自有安全合法的闲置房屋及院落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旅店业为主及附属配套经营行为的,依法取得有关营业许可及证照,楼房建筑在3层及以下或客房数量在5到20间规模的家庭旅馆。
第三条 对于日租房的经营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 民宿实行 "属地负责、行政监管、行业自律" 的管理原则。
民宿综合管理办公室作为区委、区政府对民宿工作管理的常设机构,设在旅游部门,负责对全区民宿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旅游部门是我区民宿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
镇(街)对所辖民宿经营户的村(社区),承担发展促进、规范治理职责,负责带动村(社区)组织开展工作,并负有工作谋划、督导和问责职能。就本辖区乡村旅游及民宿发展和规范问题,与业务指导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积极有效的对接。
公安、消防、综合执法、卫生、工商、安监、质监、税务、交通、交警、建设、物价、城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宿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联合检查每年不少于5次,并做到信息反馈与共享。
区旅游协会下设乡村旅游分会,镇(街)负责组建镇(街)、村(社区)民宿(家庭旅馆或乡村旅游)协会。镇(街)、村(社区)协会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区旅游协会的决议和制度。各级民宿协会要建立完善章程和行业公约,要具备组织、导向、管理、协调等综合服务功能,实现民宿业的自律经营。
第五条 民宿应具备一定的接待硬件设施,必须符合民宿准入必备条件(见附件1)。
第六条 申办民宿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 名称核准;
(二) 准入审批;
(三) 卫生许可;
(四) 特行审批;
(五) 办理营业执照;
(六) 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卫生执法、公安、工商部门在受理民宿证照申请时,对不符合民宿行业准入标准的,不得核准登记。
第八条 消防部门在申请人申办消防许可证时,应先征求区规划、国土、所在镇(街)、村(社区)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经营场所确认是违法建筑(私搭乱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时,要密切配合旅游协会做好民宿会员的发动、宣传、吸纳、办理入会等工作,协同做好会员入会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旅游部门应于每年5月前完成民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工作,要依照管理暂行规定和必备条件,科学控制新增民宿准入数量与质量,严格行业准入审核;对原有民宿要坚持年检审核制度,加强检查、指导与扶持,实行优存劣汰机制,对新申请的民宿要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旅游协会要会同公安部门做好会员信息登记与备案工作。同时做好会员量化考核、星评定价、奖罚处理等工作。
旅游部门对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民宿会员要核发 "北戴河民宿标识牌" ,并且将民宿信息建档归档,通过区旅游信息网定期发布。
"北戴河民宿标识牌" 由区旅游部门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统一颁发。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自觉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接受旅游、安全、卫生、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将 "北戴河民宿标识牌" 置于旅游部门统一规定的醒目位置,以便旅客识别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按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依法安装使用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在前台醒目处设立物价、旅游部门规范的客房价格明码标价公示牌、投诉电话,向游客公开价格和住宿计费办法,不得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强行拉客,无序揽客,欺客宰客;
(二)强行要求游客接受各类有偿服务;
(三)欺行霸市,诋毁其它民宿名誉;
(四)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五)未经民宿星评委员会评定擅自使用北戴河民宿星级标志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发现民宿经营者出现以上行为,民宿综合管理办公室、各监管部门、旅游协会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区民宿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完善民宿业投诉处理制度,整合公安、消防、旅游、卫生执法、工商、城管、物价、安监、质监、税务及综合执法部门建立投诉中心,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各责任单位要依据职权及时查处并反馈给民宿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队、区旅游协会(镇村协会)对所属区域内民宿每年进行不少于10次的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视情节严重程度及时采取诫免谈话、罚款、歇业整改等措施;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及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依据 一次性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