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超额取水是指农田灌溉用水量超出政府配给的限额,自行从河流、湖泊或其他水源中取水。超额取水的,对超额部分的水资源费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取水量超额百分之二十(不含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额部分加收一倍的水资源费;超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不含百分之五十)的,超额部分加收二倍的水资源费;超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超额部分加收三倍的水资源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取水,限期改正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