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成年居民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200元,并按以下标准报销:
(1)起付线200元(含2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
(2)2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80%;
(3)10000元以上,报销85%。
2、参保成年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400元,并按以下标准报销:
(1)起付线400元(含4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
(2)4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70%;
(3)10000元以上,报销75%。
3、参保成年居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800元,并按以下标准报销:
(1)起付线800元(含8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
(2)8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65%;
(3)10000元以上,报销70%。
4、参保成年居民经批准转外(市外转诊)、长期居外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1000元,并按以下标准报销:
(1)起付线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个人自负;
(2)1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60%;
(3)10000元以上,报销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