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年前工龄社保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2.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3.1997年底前国有企业和县属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4.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1992年前的工龄,社保局认定如下:
1、如果1992年前审定为连续工龄的,则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2、如果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