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上享有公房居住权,即属于公房的同住人,动迁时仍有权享有动迁利益 。 根据上海市公房动迁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于知青及子女,多数系因国家政策到外地插队落户,按政策可以回沪时迁入户籍包括知青子女在动迁时的有关政策规定,一般应认定其对公房享有居住权,故在动迁时应认定为同住人,有权主张动迁利益。
2、迁入户籍但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而没有实际居住,他处亦未享受福利分房,应当认定属于公房同住人,仍有权主张动迁利益 这是同住人的例外规定,某案例中周先生即属此种情况。其按政策回沪并迁入户籍,因家庭居住条件有限以及矛盾不得已在外借房居住,故不能以未在公房内实际居住而丧失同住人的资格,他处也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仍属于同住人,有权享有动迁利益。
3、迁入户籍但并未实际居住,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居住并不困难,应认定不符合公房的同住人条件,无权享有动迁利益 这一规定和上述第2点在事实上有两个区别:一是并未实际居住的原因不同,二是他处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以上述案例中周先生的妹妹为例,同样作为知青回沪,开始没有实际居住是因居住困难,但之后他处获得了福利性质的房屋而享有了居住保障,故虽然户口在册,但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无权享有动迁利益。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当事人的他处福利分房目前是否转让承租权(即出售房屋),均属享受过福利分房。因该转让承租权的行为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均不影响其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仍然可以认定其丧失了该公房的同住人资格。 由此看出,虽同为知青及子女回沪,因实际情况不同,在公房的同住人认定方面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动迁面前则不一定享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