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可以拒绝被迫认罪,有权利在法庭上进行辩护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当被告人没有能力或者确实无罪时,在司法程序中有权利提出异议和申请重新审判的权利。
这两种抗辩权的存在,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受到过度惩罚的情况,也维护了司法公正性。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合理使用抗辩权,既要保障当事人权益,也要维护罪犯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