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人民调解业务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予以增加;县(区)、新区、开发区应按照不低于市财政核拨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1:1的比例落实相应的配套经费。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审计,对挤占、挪用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