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煤矿应当强化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在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探查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查明直接顶、老顶结构和岩石物理力学参数,并按照破碎顶板、较稳定顶板、稳定顶板、坚硬顶板进行顶板分类,编制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条 煤矿应当根据顶板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于破碎顶板,应当重点防范推垮型冒顶事故;对于坚硬顶板,应当重点防范压垮型冒顶事故。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初采时应当采取强制性放顶措施;在回采过程中,当悬顶面积达到或者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应当停止回采,采取强制放顶措施切断悬空的顶板。开采倾角大于25°或者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时,必须进行安全论证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无上级公司的,由矿长审批。
第三条 煤矿应当加强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临时支护管理。针对工作面顶板的不同条件,在炮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明确一次起爆的范围,在高档普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明确临时支护距采煤机滚筒的最大距离。对新暴露的顶板应当及时进行临时支护,顶板破碎时应当将顶梁上方空隙塞紧、背实。
第四条 煤矿应当规范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的控顶距管理,出煤后应当及时架设单体液压支柱。当工作面底板松软或者留有底煤时,应当采取支柱穿铁鞋等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柱。工作面达到最大控顶距离时,必须及时回柱,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第五条 煤矿应当加强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的日常管理。支柱初撑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用于回采作业。当支柱承受的压力大于额定的工作阻力,支柱的安全阀频繁开启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在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六条 煤矿应当加强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支柱的防倒管理。作业规程应当明确所有单体液压支柱的防倒措施,当煤层倾角达到或者大于8°,架设单体液压支柱时应当设迎山角,支柱间应当采取刚性硬连接防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