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安全,保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良好的秩序和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堵塞安全出口;
(十一)乱丢垃圾、未分类排放生活垃圾或者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二)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饲养动物;
(十四)擅自变动排水设施、雨污混接、污水直排等违法排水行为;
(十五)法律、法规等规定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