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费的催交:如果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是,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费的构成:物业费包含的费用主要有绿化管理费、保安费、清洁卫生费、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办公费、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法定税费等。
房屋空置与物业费:即使房屋空置未入住,业主仍需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是对物业服务区域的公共性服务,包括对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这些服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就由业主承担。
以上是关于物业民法典知识的一些基本内容,业主和物业服务人都应当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