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专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依据的活动。
司法鉴定结论只是一种证据材料,其本身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不会仅凭司法鉴定结论就做出判决。
在某些情况下,司法鉴定结论会表述为“不排除……”的字样,这只是鉴定人根据具体情况所做的分析,并不等于最终的认定结论。法院不能根据认定书所说的“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就认定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庭审中提出证据进行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