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审理中,若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以维护司法公正和诚信原则。首先,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停止伪造证据、撤回已提交的伪造证据,并告知其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其次,应当就该伪造证据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最后,如果确认当事人确实伪造证据,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如罚款、撤销资格、终止合同等,并在裁判文书中对其进行记录和公开。同时,对于涉及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或司法部门汇报。这样可以维护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公信力。